《民法典》第五条自愿原则

2021-06-11

《民法典》第五条

注释: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。

      而《民法总则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:1、平等原则2、自愿原则3、公平原则4、诚信原则5、绿色原则6、公序良俗原则

【条文主旨】

本条是关于民事主体自愿原则的规定。

【条文理解】

—、自愿原则的含义

自愿原则,是指自然人、法人、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,应当基于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,独立自主地选择、决定、进行民事法律行为,设立、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,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。同时,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意愿,进行平等协商,恪守诚实信用,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。

自愿原则是《合同法》中意思自治的扩展和进一步抽象。只要不违反法律、公共利益、公序良俗,就不受其他任何机关、团体、个人的非法干预。以欺诈、强迫、威胁等违背交易主体意志的不正当行为,都为法律所禁止。

  自愿原则的具体含义包括:(1)民事主体自愿从事民事活动。民事主体进行或者不进行某一民事活动,由自己根据自身意志和利益自 主决定,没有法律依据,其他主体不得干预,更不能强迫。(2)民事主体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。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 要,决定与其他主体建立、发生民事法律关系,并决定具体的权利、义务内容。(3)民事主体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。民事法律 关系的变更、终止,民事权利的放弃,应由民事主体自己自主决定。(4)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,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后果。只有在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、合同约定又拒不承 担法律责任时,国家司法机关才依法强制介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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