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被告双方经朋友介绍认识,于200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。婚后因生活习性不同,再加上被告父母和被告妹妹共同居住,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。被告极为看重钱,在原告无收入时期,每天只给原告十元、二十元。家庭虽有私家车,但即使急需,原告也不能使用。被告还经常限制原告的通讯自由,利用其在移动公司工作便利,常是一年十几次的让原告手机停机。更为关键的是,被告常找理由不履行妻子义务,致双方长期处于无性婚姻状态,至今未育有子女。
因被告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,致原告难以与被告共同生活,2009年4月始,双方正式分居。分居后,虽同处一住宅区,但双方基本不电话联系,更不要说见面。因分居至今已五年有余,无和好可能,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。为尽早结束与被告的痛苦婚姻,也鉴于被告对财产的看重,原告现暂不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,留待日后解决,以免财产分割陷入旷日持久,影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。
综上,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向法院提起诉讼,诉讼请求如下:
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。
被告辩称,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,有挽回余地,不同意离婚。
【争议焦点】
原、被告之间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?
【处理结果】
人民法院受理此案,作出民事判决书,判决如下:
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离婚纠纷。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,后原告以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。国晖律师受到被告的委托介入,了解到被告不愿意离婚,且婚前曾以原告的名义购买了房产的案件基本情况。国晖律师为被告提出了答辩意见,同时为了防止原告转移财产,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。法院没有准予原、被告离婚,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得以保全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
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
(一)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;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;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,应准予离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