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公平原则,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
【条文主旨】
本条是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。
【条文理解】
公平原则的概念和内涵:
在社会学意义上,公是公共,指大家,平是平等,意为大家平等存在。引申为公正而不偏袒。《管子•形势解》曰:天公平而无私, 故美恶莫不覆;地公平而无私,故小大莫不载。在经济学意义上,公平是指个体之间、群体之间或者个体与群体之间在某个或者某些方面 的投入或者获得状态存在微小的相对差距。公平强调收入分配的相对 平等,但承认差距,强调差距存在的客观性与合理性。如果某种状态 的相对差距为零,那么这不是公平,而是平均。法律意义上的公平, 一是指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地位、权利、义务、责任处于一种平衡 状态;二是指第三方(包括机构、组织、个人)在对待公共利益、利益冲突、当事人诉求等问题时,秉持居中裁断、不偏不倚的立场与态 度。在法律上,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。
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的区 别在于侧重点的不同。平等原则强调当事人的地位平等,立足于个人 的身份,属于机会平等。在交易中只要双方的行为完全岀于自愿,尽 管不符合等价交换原则,但如果双方均满意,就符合平等原则的精 神。公平原则的基础是平等原则,没有当事人的地位平等,就谈不上 公平。但公平原则不仅从当事人利益出发,也从社会一般角度判断某 项交易行为的价值要求和合理性,符合公平原则的交易行为也就符合价值规律,它兼顾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