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。
【条文主旨】
本条是关于平等制度的规定。
【条文理解】
一、民事主体平等的含义:
1.民事主体人格平等,是指不因民事主体性别、年龄、种族、文化程度、职业、社会地位的差异而区别对待。人格平等,表明每个人都是权利和义务的归属主体,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。民法确立的个人责任原则,就是建立在个人人格独立和平等的基础上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,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,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,国家和国家机关作为民事主体,与其他民事主体也处于平等地位。
2.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平等。民事主体地位平等,强调法律资格平等,体现为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。无论所有制性质、经济实力强弱,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,权利义务对等,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意志强加给对方。权利能力平等就意味着机会平等。
3.民事主体受平等保护。无论民事主体之间存在何种差异,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,法律一律给予同等保护。
二、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律意义:
民法在民事主体的经济生活秩序中引入宪法中的平等原则,落实关于人人平等的宪法要求。.民法的平等将所有的民事主体抽象为地位、人格平等的人,并以追求实现权利平等保护为目标,为法律上构造相互协调的民事主体、民事权利、民事义务、民事责任制度奠定基础,成为民法规范解释论的基础,平等充分反映了社会生活的本质要求。